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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法规  
《蓬莱市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实施
【亚太旅游网】 时间:2016-04-20 来源:本站整理 【收藏本页
  在日前召开的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,下发了《蓬莱市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产业引导、扶持、奖励的专项资金,促进旅游产业发展。
   据悉,旅游发展奖励资金括镇街发展旅游奖励资金、旅游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和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奖励资金,适用范围为各镇街和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实现税收的旅游企业。(盛华)
延伸解读:
  镇街发展旅游奖励标准
    对新评定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(村),一次性奖励名镇(村)20万元;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强镇(街),一次性奖励强镇(街)5万元;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特色村、“旅游小镇”,一次性奖励特色村、“旅游小镇”5万元。
  旅游企业发展奖励标准
    对新评定的5A、4A、3A级旅游景区,分别一次性奖励景区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。对新评定的五星、四星、三星、二星级酒店,分别一次性奖励酒店20万元、10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。对新加盟的国际品牌酒店集团(覆盖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)、国内品牌连锁酒店(全国加盟店达100个以上),分别一次性奖励酒店10万元和5万元。对新评定的五星、四星、三星级旅游餐馆,分别一次性奖励饭店5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。对新进入的全国百强、山东省二十强、烟台市十强(佳)旅行社,分别一次性奖励旅行社20万元、10万元和5万元。
    对新评定的5A、4A、3A级旅行社,分别一次性奖励旅行社5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。对我市旅行社在山东省外设立分社、正常开展业务满一年并输送游客500人以上的(到蓬莱有门票收入的景区点游览),给予旅行社一次性奖励开办资金1万元;在山东省内设立分社的(不含烟台地区),正常开展业务满一年并输送游客500人以上的(到蓬莱有门票收入景区点游览),给予旅行社一次性奖励开办资金5000元。对新评定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,一次性奖励示范单位10万元。对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,一次性奖励示范点8万元;对新评定的省级工、农业旅游示范点,一次性奖励示范点2万元。对新评定的省级金牌、银牌、铜牌旅游购物商店,一次性奖励购物商店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休闲购物街区,一次性奖励购物街区3万元。
  旅行社输入游客奖励标准
  旅行社直接地接旅游团队,在蓬莱住宿一个晚上(含)以上、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A级景区点2个(含)以上(须含有蓬莱阁),按下列标准对旅行社进行一次性奖励:
  乘坐飞机(烟台、青岛落地)的,一次性输入50人(含)以上的团队,奖励1000元;80人(含)以上的,奖励2000元;100人(含)以上的,奖励5000元。
  乘坐火车、轮船、汽车的,一次性输入200人(含)以上奖励2000元;500人(含)以上的奖励6000元;800人(含)以上的奖励12000元。
    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奖励标准
  旅游商品研发企业按照旅游度假区管委当年确定的旅游商品类别(不超过四个类别),研发出具有蓬莱特色的创新型旅游商品且批量生产投放市场,经旅游度假区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认定为最具蓬莱特色旅游商品的,每个类别一次性奖励旅游商品研发企业5万元。具体评定细则由度假区管委制定。
  具有蓬莱特色的旅游商品在参加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,获国家级金、银、铜奖的,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、1万元、5000元;获省级金、银奖的,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5000元;获地市级金奖的,一次性奖励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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