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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:宗教旅游场所燃香需按规定
【亚太旅游网】 时间:2016-03-31 来源:本站整理 【收藏本页

 本报讯 (首席记者 潘春娟)清明时节,无论是出门旅游,还是祭奠先祖,免不了焚香祈福。3月30日,省旅游局会同工商、质监、宗教、文物等部门联合部署我省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,并对燃香区域、销售、长度、次数等作出详细规定。

 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应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空旷的地带,应配备燃香专管人员;香品销售点应统一标识,明码标价,所有产品均应检验合格,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,而且,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、直径不应大于10mm;产品贮存过程中要远离火源。对于游客来讲,每人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。此外,当风大或天气持续干燥时,应加强对燃香点的检查和清理。

  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节假日期间,旅游监察部门如果发现对燃香活动管理不善的活动场所,将责令整改;情节严重的,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;对发生游客反映恶性燃香事件的燃香点予以关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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